父母分居未離婚 子女主張撫養費
法院:父母有法定撫養義務 是否離婚不影響義務承擔
父母分居但未離婚,未成年子女隨一方生活,能否主張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分居期間的撫養費?近日,宿松法院給出了答案。
2011年,張某與洪某相識,2015年雙方登記結婚。其間,雙方生育小明、小濤兩名子女。后張某與洪某感情破裂,2019年底雙方開始分居。分居期間,張某與洪某彼此財產獨立,由張某撫養小明與小濤,洪某自2020年1月起未再向小明與小濤支付撫養費。2024年2月,小明與小濤向宿松法院提出訴訟請求,主張洪某支付2020年1月至2024年2月分居期間的撫養費與生活費,合計30000元/年。
庭審中,被告洪某辯稱,在分居期間,其給孩子購買零食、玩具和衣物等,有時也會趁節假日帶兩個孩子玩,履行了撫養義務。
宿松法院經審理認為: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,一方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、父母之間是否離婚等均不應影響該法定義務的承擔。2020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間,張某與洪某分居,雙方分居期間經濟相互獨立,而小明與小濤隨張某生活,小明與小濤要求洪某支付該期間的撫養費,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。因洪某未能舉證證明對兩個孩子履行了撫養義務,故法院對小明與小濤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。
關于洪某承擔撫養費的期限,因張某與洪某尚未離婚,并未確定撫養權歸屬,亦無法確認訴訟后洪某是否履行撫養義務,故承擔撫養費的期限至本次起訴之日。關于撫養費金額,根據洪某的收入情況、分居期間小明與小濤的消費水平并結合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標準,酌情確定為每個孩子750元/月。
宿松法院遂判決,洪某支付小明與小濤自2020年1月至2024年2月的撫養費合計75000元。
法官釋法:
撫養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。自子女出生之日起,延續至子女成年或能獨立生活為止,除當事人死亡外,其他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免除。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的義務,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、父母之間是否離婚,父母有沒有經濟收入等,均不影響該法定義務的承擔。
本案爭議焦點系分居期間,子女隨一方生活,離婚后是否有權主張分居期間的撫養費。根據法律規定,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。撫養費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必需的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,不論夫妻雙方是否離婚。
本案中,小明與小濤父母在分居期間,經濟收入相對獨立,由各自支配和控制,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實際并未承擔撫養費,故小明與小濤有權要求洪某支付分居期間的撫養費。